《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今年上半年,区城管局启动了全区除住户以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通过前期的挨家挨户发放温馨告知书开展宣传到后期的统一上门服务征收费用这种模式,征收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收缴率也得到了很好的保证,但是仍有个别个体工商户和单位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位于丰田路金田花园门口的某餐馆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东城中队执法队员多次上门做解释工作后依旧态度强硬。10月16日,东城中队执法队员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于2018年10月21日24时前缴纳相关费用。但当事人逾期仍未补缴相关费用。2018年11月30日,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向该餐馆开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我区针对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出的首张罚单。 10月下旬以来,东城中队执法队员配合区环卫处工作人员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金江苑周边50余家商户最终补缴了全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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