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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

2019-2-21 10:26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苏人社发〔2018〕353号《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我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实行备案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充分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区人社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简化流程,提升效能。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同时保证审批备案服务质量。

一是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对经行政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要按照《条例》规定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需行政许可。

今年,根据省里要求将做好更新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截止时间于2019年12月31日前。目前我们对《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业务范围里包含职业中介服务的机构,采取主动联系、上门对接、QQ联系等方式,将为符合许可条件的及时更新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许可有效期由原来的3年变更为5年。发证日期一律从换证之日起算,服务范围严格对照《条例》规定和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自主编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二是依法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事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和准予行政备案回执。凡经行政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的机构,我们将在网站或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告知。目前已有2家单位备案。

三是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依法开展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四是简化流程,提升效能,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及时办结。按照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全面梳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流程,积极推行行政许可及备案标准化工作,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最多跑一次,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许可和备案提供清晰指引,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进行行政备案提供更多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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