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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意见》的解读

2019-4-15 10:13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及《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等有关规定,为满足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我市将开放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相关政策要求及流程介绍如下:

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适用对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常州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常州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条件:在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基础上,还需要满足“申请人在缴存地无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已还清”。异地贷款记录视同我市贷款记录。

3、申请材料:(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2)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提供的资料。

4、贷款额度:申贷额度及计算规则与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相同。

5、办理流程:贷款咨询→借款人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心受理核查异地缴存、使用情况→中心审批贷款→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将缴存证明回执返还缴存地公积金中心。

我市拟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规则,此次调整遵循有保留有优化的原则,贯彻了中央租售并举的政策导向,突出对职工首次贷款的支持力度。额度计算规则调整内容有:

(一)调整“按职工公积金余额之和2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

将以前“未有使用记录(提取、贷款)按余额20倍计算贷款额度”调整为“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且至少有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类保障性住房的,贷款额度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余额之和20倍计算贷款额度。”按余额20倍计算贷款额度,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一是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是指贷款记录、购房提取记录、还贷提取记录。二是贷款记录认定标准保持不变,即指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三是提取记录仅指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记录,取消其他类提取记录(如租房提取、重大疾病提取等)作为贷款的限制条件,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

2、“至少有一人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多个借款申请人中只要有一人公积金连续缴存满2年即可,参与额度计算的其他申请人只需满足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条件,其公积金余额也可参与按20倍计算贷款额度。

3、“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从贷款申请时起往前推算个人公积金账户已连续缴存满2年。举例:如2019年7月1日申请贷款,则个人公积金往前推算至少从2017年7月份开始缴存。

(二)调整原“按职工公积金余额之和1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

原“有过使用记录(提取、贷款)按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不再执行。新增“按职工公积金余额之和6倍计算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不符合上述第(一)项“按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规则的贷款申请,均按公积金余额之和的6倍计算。

(三)取消贷款额度保底政策

原贷款额度放宽至一人18万元两人36万元照顾政策不再执行。

(四)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保持不变

1、借款申请人贷款前需连续缴存满6个月才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2、经济适用房类保障性住房贷款,无论有无使用记录,仍按公积金余额20倍计算;

3、创新创业类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无购房类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仍放宽至60万元。

自2012年首次实施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以来,累计受理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类困难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523笔,贴息总金额超200万元,该项政策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互助性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该项政策也存在贴息标准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情况。

此次将调整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限额,将每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贴息最高额由5000元提高至6000元,年度实际贴息金额低于5000元的借款家庭不受影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规字〔2018〕7号)有关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将新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允许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目前市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实施细则,待市有关部门明确细则后,中心再确定该类提取政策内容及实施时间。为方便职工尽早了解政策,现对该类提取政策概况介绍如下:

1、提取人范围:为出资加装电梯业主中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

2、提取额度:为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总费用中个人分摊金额。

3、提取时限:为自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4、申请材料:待市有关部门明确电梯加装细则后进一步完善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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