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栓,一个关乎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竟然被人为的关进了钢制结构的笼中,让人瞠目结舌。不敢想象,如果附近发生火灾,因为消防栓被关进笼中而导致失去最佳救火时间,造成的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 究竟是谁如此任性,将如此重要的设施消防栓关进笼中?而我们的相关责任部门在日常巡查中,为什么没有发现这样的违法行为存在?笔者注意到,该路段南边不远处的路口就是金坛区消防大队基地。 如果我们的相关责任单位把日常的工作做细致一些,如果我们有些单位或个人尊重法律,不那么任性,如果我们真正落实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那么被关进笼中的就不该是这只身处徐塘小区和景谭花园小区之间交通道路上的消防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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